(四)负责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实施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管理。
(五)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
(六)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负责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指导价。
(七)负责城乡地政、地籍、房屋产权资料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纠纷裁决;负责落实侨房、代管房的退管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市场及其中介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九)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工程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成果、测绘资料的审定、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核。
(十)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违法用地、非法房地产交易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受委托负责拟订住房资金政策并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管理。
(十二)研究拟订有关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征收直管公房租金,监督租赁契约的执行;负责房屋出租过程中的土地收益金和公房转租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白蚁防治和公房修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房屋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解危房建设计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负责土地、矿产、房屋、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