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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职责划给市建设与管理局。

  (三)将土地和房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核定等事务性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增加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和处置的工作职责。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职责,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控职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强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建设、成果使用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产、土地房屋征收、房改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理、保护和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负责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变更、收购、储备和收回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计收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资产的其他收益;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管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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