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投诉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诉书;
(二)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四)经确认的营业执照(或相当于营业执照的其他文件)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或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本会设立固定的接待日并安排人员负责投诉的接待。
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填写《接待投诉登记表》。《接待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等内容。投诉材料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填写《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目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投诉人,一份移交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纪处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调查人。
秘书处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投诉案件予以登记,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对下列投诉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会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必然联系的;
(三)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四)会员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五)经本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再次投诉的;
(六)未按要求补充证据,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
(七)会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民事争议;
(八)其他不应予立案的。
第十二条 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的本会纪处委裁判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书面表决同意后方可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