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划入市建设与管理局。
(三)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四)加强稽查执法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协调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拟订;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系统普法教育、稽查执法并对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拟订全市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技术评审、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的科研与推广。
(四)参与城乡建设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综合协调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