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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上、地下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的变更迁移、改造等审批。

  (七)审定和指导城市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监督管理。

  (八)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审核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用地性质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市政施工企业及园林绿化施工、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指导、监督市政园林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及质量安全;制定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制定市政道路、公用环卫管理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新建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检查、监督公园的改建、扩建和管理。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全市护林防火工作;负责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工作;审定绿化补偿费。

  (十四)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陆生濒危物种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负责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

  (十六)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十七)承办市政园林林业涉外涉台事务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研究制定厦台市政园林林业合作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园林林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内联工作。

  (十八)制定市政园林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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