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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省内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走在前列,跨越发展。省内高校通过“2011计划”的实施,力争冲击成功一批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数量和建设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我省“2011计划”的实施要结合国家战略需求,特别是要立足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省内高校优质资源,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加快高校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在支撑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引领辽宁从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的转变。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和指导省内高校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开展协同创新;重点组织和指导省内高校面向区域发展开展协同创新。省财政将对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3.三级联创,梯次培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按照“2011计划”的精神与要求统筹规划,先行先试,建立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自主培育和建设一批校级协同创新项目,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面向区域发展开展的协同创新,在前期校级协同创新项目培育良好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成为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经过进一步培育、建设,力争冲击成为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4.坚持标准,强化引导。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确定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工作程序进行,严格控制数量。面向区域发展开展的协同创新,在方向选择上要紧密围绕“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辽宁三大发展战略、“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行。相同条件下,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确立优先考虑依托于辽宁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和对接辽宁省重点产业集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申报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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