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投诉调解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对投诉案件的调解程序,根据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过纪处委立案程序已正式立案的投诉案件,依据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本会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征询是否有调解意愿。
第三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表示有调解意愿的,应在本会秘书处书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投诉案件可直接进入调解程序。
第四条 调解应当在本会办公场所内进行。经本会秘书处事先通知,由本会一名纪处委委员主持,可以采取单方约谈或双方和谈的方式进行,调解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具有签署和解协议的书面授权。
第五条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字。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应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投诉人应同时向本会提交书面的撤销投诉申请,投诉调解程序终结。
第六条 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当在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
第七条 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案件审查庭进入审查程序。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适用调解:
(一)已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
(二)一方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