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
(穗工商企〔2009〕229号)
各分局:
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及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建议,现对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广州市实现燃气经营企业联合审批之前,应当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燃气经营企业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二、通过代替充气站收集空液化石油气瓶并在充气后将气瓶送回燃气使用者的方式,从事“代客充气”的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三、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经营单位,根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
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的规定,向市经贸委申请许可,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
五、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的规定,向市质量与技术监督局申请许可,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