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程序
(一)成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
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应在本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区县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方案
各区县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依据《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区县代表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律协换届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在本区县进行公布,保障本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区县在本区县全体律师会员中,采取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或区县律师协会党委(党总支)等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酝酿名单。
2、各区县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通过后,各区县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本区县律师协会网站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代表候选人提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各区县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答复。
(四)代表选举
1、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10%。
2、成立律师协会的区县通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区县通过召开律师大会,选举产生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资格确认
选举完成后,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区县律师工作联席会应将本区县代表选举情况报告及代表登记表、代表汇总表一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当选代表发确认函并将全体代表名单在首都律师网站上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应高度重视市律师协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代表选举工作。
(二)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市律师协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反馈,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如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