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2〕615号 )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 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现将全区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下达给你们,并就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治区下达配置规划控制数分配原则及测算方法
根据国家下达我区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总量,按照合理布局、有效使用,体现公平性、可及性原则,以各盟市服务人口、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医疗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居民健康状况变化和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现有乙类设备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等为主要测算指标,采用服务目标法方式测算各盟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数量。运用人口增长预测、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不同地区的差异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定相关调整系数,对测算结果进行了调整修正,最终确定各盟市2015年末五种乙类大型设备的总量控制标准。详见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附件1)。
二、严格控制总量、合理规划配置
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2011-2015 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结合本地区现有同类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重点保障装备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旗县,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应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配置空间。要严格控制总量,按照配置规划控制数配置设备,凡实有设备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划控制数的,一律不得新增同类设备,并严格控制更新设备,确保在2015 年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总数保持在规划控制数内。
三、坚持配置原则、做好审核申报工作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批和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各盟市卫生局要在自治区核定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结合本地区配置规划,审核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要坚持配置原则,认真审核医疗机构配置条件,重点审核专业人员资质、辐射安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政府投资装备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需求。要严格把关,不符合配置条件和地区配置规划的一律不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