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防火隔离带的应用还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防火隔离带
设置在可燃类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中,由不燃保温材料构成具有一定宽度的带状构造,火灾发生时,可起到阻止火焰蔓延的作用。一般按水平方向呈封闭环形设置,必要时也可以竖向设置。
2.0.2阻火传播性
阻止火焰沿外保温系统传播的能力。
3 基本规定
3.0.1 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做法的民用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不低于B1级。
3.0.3保温板采用EPS板时,其厚度上限为200mm,其它保温板的厚度限值可按照单位面积燃烧热值相近原则推算。当保温板厚度超过上限时,防火隔离带做法应根据本导则4.0.1要求另经试验确定。
3.0.4外保温系统保温层外应采用不燃材料作抹面层。抹面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其厚度在建筑物首层不应小于6mm,其它层不应小于3mm。
3.0.5 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防火隔离带高度方向不小于300mm,并应与基层全面积粘结。
3.0.6 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包括防火隔离带施工工艺;施工前应采用与施工技术方案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做防火隔离带样板件。
3.0.7 防火隔离带宜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
4 技术要求
4.0.1 防火隔离带应具有阻火传播性。当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性能指标或设置方法不符合本导则要求时,在国家或行业外保温防火试验方法标准发布前,应采用附录A规定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验证阻火传播性能;在防火试验方法标准发布后,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
4.0.2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外保温系统应经过耐候性试验检验,检验方法见本《导则》附录B,检验结果应符合表4.0.2各项要求。
表4.0.2 带防火隔离带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要求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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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质量
| 无可渗水裂缝,无粉化、空鼓、剥落现象
| JGJ 144-2004
附录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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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伸粘结强度(MPa)
| 主体保温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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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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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冲击性
| 主体保温
| 3J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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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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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隔离带为制品时,切割至制品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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