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远水利枢纽船闸过闸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粤价函〔2012〕62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批准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收取船舶过闸费的函》(清府函〔2011〕269号)悉。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向使用清远水利枢纽船闸的过往船舶收取过闸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船舶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吨0.50元,竹木排筏过闸不收取费用。
(二)对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护、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的船舶及航道工程船舶按规定免收过闸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