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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村级巡回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村级巡回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卫办农[2012]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根据《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9〕19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11〕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级巡回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地理偏僻、交通不便、居住分散且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设立巡回医疗服务点,通过推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延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范围,满足边远山区、海岛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村级巡回医疗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邻近村卫生室具体实施,实行统一标准标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工作规范、统一补助标准、统一业绩考核的“六统一”管理。
  (一)统一标准标识。村级巡回医疗点应选择行政村中交通相对便利,服务人口相对集中,辐射范围较大的地点,业务用房由当地村委会无偿提供并进行必要的修缮,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有防滑、防虫防蝇和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有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桌椅、照明等基本用具用品,有独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洗手池,能保证水电供应。各巡回医疗点按照“县(市、区)+行政村名+巡回医疗点”统一命名,在门口悬挂标识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 2平方米以上大小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二)统一人员管理。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单位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情况,合理确定负责各巡回医疗服务点工作任务的巡诊团队,巡诊团队一般由临床、公共卫生、护理、药房等专业卫技人员组成,其中团队长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熟悉基本药物使用。巡诊团队名单须报当地卫生局批准备案。
  (三)统一服务内容。统一配备并使用基本药物,药品由巡诊医生所在单位提供,由巡诊医生领用并负责管理。通过巡诊及时发现病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慢性病康复期的用药指导,为年老体弱和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巡回医疗服务点不开展静脉注射和输液业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群众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并为农村居民提供新农合门诊代报结等工作。
  (四)统一工作规范。巡回医疗服务点实行定时、定点、定人的“三定”服务形式,服务频次≥2次/月,每次服务时间≥3小时。在行政村和下属自然村以及巡回医疗服务点醒目位置公示巡诊医生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时间、服务项目、优惠措施等内容。巡诊医生在开展服务时要着装整洁并佩带胸牌,同时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台账记录、资料统计分析等工作,每次所收费用及时和单位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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