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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检查的通知
(浙卫办农[201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和对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在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厅将于7月份组织对口检查,检查时间和分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县级经办机构检查内容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重点检查新农合基金到位情况和基金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报销制度、现金管理、定期对帐、基金监管、定期审计、会计档案保管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2012年全国社保基金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重点检查。
  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1个月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结算凭证和1个月的县外就诊零散结报凭证,重点检查费用结算(报销)凭证的真实性,结算(报销)凭证资料的完整性,结算(报销)费用的准确性,及报销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内容
  每个县(市、区)重点抽查2所县级医院、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抽查若干份住院病历,核对住院病历中的患者姓名、用药、检查、治疗项目与实际结报费用的一致情况,检查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检查目录外药物的使用情况。抽查若干张门诊处方,核对处方上的患者姓名、药品与实际结报费用的一致情况。抽查若干门诊化验和检查登记记录,核对患者姓名、检查项目与实际结报费用的一致情况。
  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2012年新农合基金财务检查表一至表四》(详见附件)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各市新农合管理部门,各市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基层处,联系人:徐玮,顾亚明;电话:0571-87709128;传真:0571-87709129;电子邮件:zjwstnwc@126.com。新农合主管部门已经调整的地区,请当地卫生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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