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水质检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粤价函〔2012〕56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制订供水水质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城函〔2011〕41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我省水质检测机构多数附属于当地的供水企业,且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其运营场地、检测仪器设备、人员经费主要由所属母体公司提供,主要承担母体公司检测服务,没有单独的成本核算,目前难以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考虑到上述机构也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检测服务的实际,在国家和省未制定出台水质检验收费相关政策前,其水质检测收费价格,可按照“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暂由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