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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2〕53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2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承办企业资质认定和项目预报工作
  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分为以下3类,分别享受不同的扶持政策。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浙江省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一)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即:浙江省城乡连锁超市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财办建﹝2012)22号文件第一款第二项“承办企业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未能达到资质要求的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要继续承担已经建设农家店的监管责任,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并购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对拟通过联合、并购等方式重组新企业,并达到资质要求的,相关商务部门可于5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提出初步意向,正式申报时间可推迟到9月30日前。
  (二)省级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
  对达到以下要求的企业,可申请“浙江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享受省财政支持行政村连锁便民店、商品配送中心、“农商通”信息机等项目建设政策。
  1.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11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150人以上。
  2. 至少具有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
  3. 已经建立的行政村连锁便民店达到50个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0%以上。
  4. 开展连锁经营2年以上。
  (三)省级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培育单位
  如无企业达到上述前两款资质要求的县(市、区),可推荐1家有意向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作为“浙江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培育单位”,其按程序组织验收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给予省财政政策支持。
  二、推动城市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
  各市可在2011年销售额居全省前20名的大型流通企业中(见附件2),选择本市有意愿、有条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企业,填写《浙江省2012年城市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推荐表》(附件3),于5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3家左右企业在全省农村开展连锁经营,并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对省商务厅公布确定在全省农村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全省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给予支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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