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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2〕5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入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精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项目,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否则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不予配号。请各地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号)要求,可在编制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时将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一并编入。

  按部规定,34个重要矿种应单独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二、严格审查采矿权设置方案

  采矿权设置方案由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会审。评审专家应由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的管理人员组成;拟设采矿权位置涉及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的,还应邀请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审查;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聘请1~2名采矿、地质类专家参与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资格条件。

  编制主体及编制单位是否符合省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号)要求。

  (二)审查编制依据。

  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开采准入条件和开采总量控制等规定。

  (三)审查工作程序。

  拟设采矿权是否已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是否已征得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及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是否已按规定完成了相关地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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