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公益性单位是否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停用的旧版“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清理销毁工作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反《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公益性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布置辖区内公益性单位开展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公益性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2012年7月1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于7月15日前汇总辖区内公益性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连同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报送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于7月31日前将全市的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连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8月15日至9月31日)
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总结分析各地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对象,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布置,切实落实和抓好自查阶段工作。公益性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填报“自查情况表”,做到真实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略)
2.市、县(市、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