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财综〔2012〕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受赠单位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执行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公益性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
1.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票据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的款物与实际接受的款物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6.对已使用完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损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备案。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的捐赠,是否用于《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即: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