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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基本农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工程施工费:主要用于修建田间排灌渠道、田间机械作业路网、小陂头(投资5万元以下)及小型配套引水渠,田块平整,地力建设(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等。
  4.竣工验收费:指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审计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等。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
  5.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组织、管理所发生的专家评估论证、宣传公示、检查培训、相关会议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
  6.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2%计算。
  (四)市县筹集的基本农田整治资金具体使用范围由市县自行制定。
  四、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有关市、县农业局。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对象
  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全省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尚未整治过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整治的基本农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2.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3.基本农田尚未经过整治,项目区地块集中连片,山区同一灌区或田塅区域面积500亩以上,平原区1000亩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连片1000亩-3000亩的区域;
  4.基本农田经整治后有利于粮食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开发冬季农业,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
  5.项目所在乡镇、村干部和农户有整治农田意愿,承诺积极配合项目工程建设,落实管护措施。
  五、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要求
  1.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县(市、区)农业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县(市、区)农业部门组织农业生产管理、工程建设和农田水利专家科学选址和设计,编制项目申报书,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纳入省财政直管县试点的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由县级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直接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地级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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