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甬政告〔2012〕7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6月10日起,本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范围内在用机动车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及管理
检测对象为本市六区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含外地委托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车辆)。
在用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
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到车辆维修治理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后,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上路行驶。
二、检测方法和执行标准
(一)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
(二)重型汽油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三)柴油汽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三、检测收费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四、检测机构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授权委托,目前本市六区具有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共四家:
(一)宁波市第一机动车环保检测站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马径村(北环东路与纬五路交叉口) ,电话:87646868。
(二)宁波市第二机动车环保检测站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633号,电话:879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