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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七)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八)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和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二)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进行抽查。

  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作适度宣传,但应注意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视情将总结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各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受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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