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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鲁政办发〔2005〕98号),以及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中震发救〔2004〕136号),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各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全省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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