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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三、扶持重点、用途和补助标准
  (一)扶持重点
  可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1.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2.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4.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
  5.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商品生产基地。
  (二)资金用途
  省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三)补助标准
  以各企业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贴息资金额(企业利息发生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某企业的贴息额=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省财政贴息资金总额。每家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补助对象和条件
  该项目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确认并经省农业厅最新公布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已被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贷款以及不符合贴息范围的省重点龙头企业贷款不得申报该项目。
  五、申报材料
  企业应按贴息范围有关规定,申请上一年度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二)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三)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农业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农计”字格式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三)其他
  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生产基地的贷款申请贴息,必须由承担投资所在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按规定申报。
  2.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
  3.以个人名义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出资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4.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5.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四)申报企业职责
  企业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省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报请省政府取消“广东省农业龙头”资格,并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2.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或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
  3.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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