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15%的保费补助,对出口欧盟和中东地区产品投保再增最高10%的保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出口欧盟和中东地区产品投保再增最高15%的保费补助,对今年六月份以后新投保小微企业再增最高15%的保费补助。对企业投保的进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20%的保费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在保持原有补贴力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
(六)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我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动产质押监管等机构发展适用于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产品、中介服务。对这类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坏账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对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翻译费等相关费用最高给予40%的补助,对牵头单位再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100万元;对通过考评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示范点每家最高补助15万元;对协助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或开展公平贸易相关培训宣传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被商务部列为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样本监测企业中数据报送率列前50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八)对我市流通性外贸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进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0.02元,上年进口无基数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设立宁波外贸企业年度大奖,对当年进口、出口增长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且质量效益显著的十大进口企业和十大出口企业经营者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对本地外贸和税收有重要贡献的流通型、生产型外贸龙头企业,优先享受通关、检验检疫、退税、土地、用电、信贷、人才、税收等相关政策,其当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最高50%部分作为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专项资金,对该类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四、着力加强领导和扶持力度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外贸工作领导,改善我市外贸发展环境,按照“五个一批”要求,近阶段集中力量抓好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各项活动,努力为我市广大外贸企业增量提质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