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努力促进当前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全年外贸出口实现10%增长的目标任务,努力确保我市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优化外贸结构争创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贸发展现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大力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对我市企业参加由我市有资质组展单位组织的政府重点支持类展会和政府指导类展会(见附件1),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分别最高补助3万元和2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个政府重点支持类、政府指导类展会上享受补助的展位数分别不超过4个和2个,超过部分按以上标准的20%执行。对参加由国家、省和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常年展(见附件2),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3000元。对参加境内部分重点涉外展会(见附件3)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
(二)对我市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下同)参加非重点支持类、非政府指导类展会,其中参加新兴市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参加欧盟地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0.8万元;参加其他传统市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0.5万元。对我市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下同)参加今年六月份以后举办的所有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再增加补助最高1万元。
所有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额在实际展位价格之内。单个企业全年享受参展补助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为宣传展示城市整体形象,确定30个境内外重点品牌展会(见附件4)进行公共形象展示装修,每个展会最高补助25万元,以上展位装修补助由我市有资质组展单位提出申请且单个展会展位数在30个以上。对宁波·新加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招商招展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我市当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500家至1000家的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1000家至1500家的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70万元。
二、努力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