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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全面构建、持续发展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市和区(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区(县)政府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职能,加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的作用。要充实工作人员,保证队伍稳定性;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政策和业务能力。

  (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和项目所在地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已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建立完善住房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网络,优化信息采集体系,强化信息核验、比对和综合应用的功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源供应、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配租配售、日常使用、违规查处等各项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化信息监测和管理,更好地体现服务工作、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作用。

  六、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通过确立规划和制定计划、协调资源和资金等方式,推动和支持区(县)政府落实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区(县)政府是本地区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和租后售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政府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任务纳入对区(县)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各级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完成。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政策,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并积极支持有关企业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市建设部门要确定本市旧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年度计划和具体任务,制订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计划和有关分配方案;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大型居住社区优质资源引进,组织推进外围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和土地储备,保证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场化运作的规划和土地等支持政策,落实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租赁住房等各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府资金投入,落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财政管理支持的方法,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要细化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旧区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市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和旧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创新工作,切实推动各商业银行加大信贷规模、发行中期票据、创设金融产品等支持力度,指导利用企业年金基金、各类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核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市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各区(县)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市公安、卫生、教育、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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