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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提高配套建设水平。对成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大型居住社区,按照“规划优先、同步配套、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和“区(县)为主,市区(县)联手”的原则,抓好保障性住房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照《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加快完善公交出行系统,引进优质教育和卫生资源,完善银行、邮政、文体、商业等必备生活业态。各相关单位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从长远发展着眼,尽早投入并尽快启用各项配套设施,努力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同步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外围道路、供排水、公交枢纽等市政设施建设,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需要。

  五、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管理

  (一)规范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坚持公开公平、阳光操作,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供应等工作程序。坚持申请对象如实申报、审核机构据实核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申请准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申请对象身份、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比对系统,不断提高审核质量与效率。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与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相衔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保障性住房要明确使用要求和违规使用的处理办法,并在租赁、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2-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依法给予处罚。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交易收入分配的操作办法,建立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住房的运作机制。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模式,发挥住户自我管理作用,建立住房保障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三)健全退出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按高于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照规定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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