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拓创新融资渠道。积极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利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产品的试点工作。积极开拓利用保险资金、社会资金投融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渠道。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用于旧区改造的征收安置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规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享信息,确保各项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提高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配套水平
(一)优化规划设计。要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区改造、新城和新市镇建设,合理选址,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大型居住社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继续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按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紧凑合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导则;在增加小户型住房比例、控制套型建筑面积的同时,科学利用空间,不断提高小户型住房的设计水平,有效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并积极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二)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坚持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的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坚持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制度,设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导则,对建筑物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实行质量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费按照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的规定,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确保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实行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检验和政府监督抽检;探索建立居民代表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跟踪与监督机制;建设部门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参建各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记分处罚制度,实行动态考核;将违法违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企业、建材企业和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立激励示范引领机制;加强分户验收工作,试行由第三方实施分户验收抽检的方法,开展“投诉不出小区”活动,实行质量投诉追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