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重点保证。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提前搞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划要求,对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退二进三”地块,实施配套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建设主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稳定长效收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推动面上发展。严格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管理,未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继续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照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建设运营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市、区(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10%,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旧区改造,并及时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可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土地费用并以项目销售款清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还贷期间,经营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国库的,上缴后应及时用于偿还贷款。
(三)严格执行配建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认真落实在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凡未配建或少配建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配建的房源及按照规定转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住房。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带头支持保障性住房的信贷融资,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特别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突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组建地产集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作为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区(县)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规定直接向各商业银行借款。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及后续在建工程抵押、商业配套设施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上市等措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的风险抵补和本息偿还要求。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四证齐全”审批放贷的简化手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单式管理等方式,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