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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二)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理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实物配租范围,着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力度,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包租转租等各种方式,积极筹措适用、适配的廉租住房,及时投入供应,满足实物配租需要;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经租、并轨运行,完善房源和产权管理。

  (三)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准入标准,及时保证房源供应,扩大政策受益面。开展申请审核工作,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实行“共有产权”运作机制,合理设定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政府和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上市转让的,属于政府产权份额的收入应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四)保证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和供应就近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满足房屋被征收居民的不同需求。依托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征收安置住房,着重解决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源紧缺的矛盾。此外,在南汇新城地区,开展特定供应区域、特定供应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制交易转让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供应,解决特定地区企事业职工、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

  (五)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区改造作为改善广大市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工作。要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11〕28号),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等。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过程全公开,结果全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加强监督和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在开展新一轮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关于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扩大规模,完善操作程序,出台支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家庭和残疾人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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