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到“十二五”期末,使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完善制度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具有上海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基本制度,加强各类住房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机衔接,建立优化配置、平衡需求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方法和配套政策,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基础管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运行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