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可以认定为损失。
(二)对市级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项目较小,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三)市级事业单位有价证券、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因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损失。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金挂账
第三十三条 资金挂账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按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第三十四条 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资金挂账应当重点审计。
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规定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