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与开展项目相适应的其它医疗设备。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1.按社区内服务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3名全科医师,每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每万人口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医师。每增加1名全科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2.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所配备的执业护士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3.设病床的机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4.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需通过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5.开设其他诊疗科目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备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备
1.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1名为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执业护士。
4.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第六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各项职责、制度、常规与预案,装订成册,并组织实施。
附件2:
石家庄市购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办法
为使居民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根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和《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签约各方:由各区(市)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主办单位或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如与民营机构合作,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设置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