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国医堂,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适当增加国医堂建筑面积(具体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 诊断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应有防潮,防虫、蝇、鼠等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第十七条 床位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需要可设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1张日间观察床,不设病床。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全市统一的建设规范要求,内外装修按照《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视觉识别系统手册》,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展板橱窗等标志性装饰。国医堂内部装修装饰要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有传统中医文化元素,诊室墙壁及走廊墙壁设置数幅体现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壁画。
第三章 科室设置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医技辅助科室等。
公共卫生科应设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其中预防接种室用房不少于3间,妇女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