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
医技科室用房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
管理保障用房 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室、药房、消毒间、污物处理间等。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设单独出入口;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科室 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科室 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全科诊室 10 全科诊室 10
中医诊室 10 预防保健室 13
康复治疗室 40 治疗室 8
抢救室 13 处置室 8
预防接种室 65 观察室 26
儿童保健室 10 健康信息管理室 6
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 18
健康教育室 40
检验室 28
B超和心电图室 12
西药房 16
中药房 16
治疗室 8
处置室 8
观察室 99
健康信息管理室 16
消毒间 20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第十一条 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诊室、观察室及医技科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6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