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2〕34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签署的《长三角地区高校学分互认协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开展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政府积极引导、高校及学生自愿参与”为原则,以“相互支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为基础,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长三角地区高校的优势和资源,构建长三角地区高校合作培养的机制,为优秀学生优化知识结构、开阔学科视野,提供跨校学习平台。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上海松江大学园区、江苏仙林大学城和浙江下沙高教园区(另含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3个高教园区共24所本科院校(详见附件)。
三、交换互派方式
(一)对等互派:按“985”高校、“211”高校、省(市)属高校和地方本科院校对等互派交换生。
(二)交叉派送:“985”高校和“211”高校接收省(市)属高校和地方高校派送的优秀学生。
(三)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学年。交换生在接收高校修读相关专业的有关课程,接收高校为交换生提供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及学分,由交换生学籍所在学校按规定予以认定与转换。
(四)交换生按接收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向接收学校缴纳费用。修读期间的费用均由交换生本人承担。收费标准应提前告知学生,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五)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市实际派出学生数,并酌情补贴接收交换生高校生均教育经费。
四、交换生名额
2012年交换生试点名额为100名,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