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委会设荣誉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成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水平)。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办公室负责论文评选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广西科协学会部。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撰写论文时在广西工作和学习的自然科学界科技工作者、自然科学学科(专业)在校大学生均可申报符合本暂行规定和当届实施细则要求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论文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论文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三条 申报者提交论文时应按照当届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评委会负责根据当届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论文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终评结果在广西科协网公示。
第十六条 获奖论文由广西科协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须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保证论文评选质量。
如发现徇私舞弊行为,即取消评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申报当届论文奖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八条 如获奖论文在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一经发现即撤消有关奖励。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等原因引起纠纷由作者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