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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一)本局负责审批:已参加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的中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已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已参加县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由本局负责实施;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分别由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

  方案二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县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的“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1、县(市、区)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2、设区的市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3、自治区直属企业欠费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县(市、区)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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