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核发中央驻桂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自治区直属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及经鉴定合格的其他社会人员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业 院校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其他社会人员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社会人员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6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县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
2、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的。
3、试点城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退休、中区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的。
2、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第2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