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
2、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驻邕企业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
2、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
2、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以及跨省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核发驻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对在本单位报名的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对在本单位报名的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