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推进清理整顿违规收费工作通知》的通知
(呼商秩字[2012]03号)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推进清理整顿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31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内商秩字[2012]43号)、《呼和浩特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呼商秩字[2012]1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牵头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市协调小组将适时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查不真实、检查不深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等问题将进行从严处理。
一、清理整顿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