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九)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外商投资或涉及许可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增报相应的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869169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381
8691831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746189 8613908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
附件2
外国人就业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文件第
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二、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已获准取得就业许可证,持职业签证入境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川工作,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