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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


成都、自贡、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和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川就业的外国人逐年增多。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方便服务对象,切实加强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我厅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授权你们负责办理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行政许可事宜,并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就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就业促进或行政审批机构牵头,法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机构等参与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就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规范审批管理。各地要按规定开设政务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和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要参照我厅制定的办事指南(见附件一、二)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项申请资料;必要时应到聘用单位现场勘验,再作出审批决定。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编号分别规范为“X人社外就许[20XX]XXXX号”和“X人社外就字第XX-XXXX号”。其中:“X”为各市(州)简称,“XX”为年度号,“XXXX”为序列号。

  三、搞好工作衔接。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拟聘用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应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不应受理或审核、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此前用人单位在省厅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要继续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以及曾在省厅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需要申办延期的,各地应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各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将外国人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强管理服务。各地要认真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依法为外国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对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非法雇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个人,按规定处理未依法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若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厅。各地应在每月(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年)外国人在川就业统计情况(见附件四)书面报送省厅就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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