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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责任区督学培训制度,对新任责任区督学进行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责任区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学习和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其督导能力。逐步建立起一支年富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综合素质过硬、能够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督学队伍。
  三、督学责任区工作管理
  (一)实行督学责任区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责任区学校名称、责任区督学工作任务。责任区督学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布。
  (二)建立责任区及督学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责任区及督学工作档案、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制度,把责任区范围内学校规范办学情况作为对责任区及督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责任区及督学奖励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及督学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及督学,按照《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时须持督学证,并至少有两名督学参加。责任区督学实行回避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有关规定,在年底前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室职数和编制不少于3人,同时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设立督学责任区办公室,条件不具备的可挂靠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保障督学责任区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县(市、区)财政要单列督学责任区专项经费,用于督学责任区办公、培训、工作补助等。县级督学责任区专项经费每年应不少于10万元。
  (四)市政府设立督学责任区专项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责任区督学工作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督学责任区工作领导组。
  组长:陈河才(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马兆兴(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富海(市教育局副局长、市政府正县级督学)
  杨桂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静南(市编办副主任)
  张晓林(市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阎美蓉(小店区副区长)
  贾津生(迎泽区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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