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参保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公务员及参照、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 本局负责审批: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已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本辖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本辖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在自治区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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