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直属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直属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工伤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工伤认定”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伤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负责县(市、区)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
1、办理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为驻邕中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2、负责已在自治区本级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核定。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
1、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2、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核定。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
1、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2、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核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