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
2、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的。
3、试点城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退休、中区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的。
2、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第2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参加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金方案备案。
2、负责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外的全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发〔2003〕8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中央及中央下放、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中央驻桂和自治区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