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自治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3、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设区的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
2、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县(区)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如发票系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核发中央驻桂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自治区直属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及经鉴定合格的其他社会人员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业 院校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其他社会人员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社会人员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6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县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