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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自治区本级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委托下放

备注

现整理归纳序号

直接下放表中序号

72号文中序号

完全下放

部分下放

许可

非许可

许可

非许可

1

33

附件1:111

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核发

 

 

 

1

人社厅



  附件3:
  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方案

  方案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
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职业学校)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职业学校)”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市、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职业学校)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职业学校)”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冠以本市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冠以本县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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